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對公路水運工程所用材料、構件、工程制品、工程實體的質量和技術指標等進行的試驗檢測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是指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并對試驗檢測結果承擔責任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是指經考試合格,具備相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知識、能力,并承擔相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嚴謹、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質監總站)具體實施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交通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站)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質監總站和省站以下稱質監機構。
第二章 檢測機構等級評定
第六條 檢測機構等級,是依據檢測機構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水平、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及檢測人員的配備情況、試驗檢測環境等基本條件對檢測機構進行的能力劃分。
檢測機構等級,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分為綜合類和專項類。公路工程綜合類設甲、乙、丙3個等級。公路工程專項類分為交通工程和橋梁隧道工程。
水運工程專業分為材料類和結構類。水運工程材料類設甲、乙、丙3個等級。水運工程結構類設甲、乙2個等級。
檢測機構等級標準由質監總站另行制定。
第七條 質監總站負責公路工程綜合類甲級、公路工程專項類和水運工程材料類及結構類甲級的等級評定工作。
省站負責公路工程綜合類乙、丙級和水運工程材料類乙、丙級、水運工程結構類乙級的等級評定工作。
第八條 檢測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不同專業、不同類別的等級。
檢測機構被評為丙級、乙級后須滿1年且具有相應的試驗檢測業績方可申報上一等級的評定。
第九條 申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應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通過計量認證的,應當提交計量認證證書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檢測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和聘(任)用關系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所申報試驗檢測項目的典型報告(包括模擬報告)及業績證明;
(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第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分為受理、初審、現場評審3個階段。
第十一條 省站認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規范、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退還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所申請的等級屬于質監總站評定范圍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見并轉送質監總站。
所申請的等級屬于省站評定范圍,但申報的試驗檢測項目有屬于質監總站評定范圍的,對該項目的評審省站應當報請質監總站同意,評審專家從質監總站專家庫中抽取,質監總站對該項目的評審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二條 初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檢測水平、人員及檢測環境等條件是否與所申請的等級標準相符;
(二)申報的試驗檢測項目范圍及設備配備與所申請的等級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試驗檢測標準、規范和規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檢定和校準是否按規定進行;
(五)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試驗檢測業績。
第十三條 初審合格的進入現場評審階段;初審認為有需要補正的,質監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直至合格;初審不合格的,質監機構應當及時退還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現場評審是通過對申請人完成試驗檢測項目的實際能力、檢測機構申報材料與實際狀況的符合性、質量保證體系和運轉等情況的全面核查。
現場評審所抽查的試驗檢測項目,原則上應當覆蓋申請人所申請的試驗檢測各大項目。抽取的具體參數應當通過抽簽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 現場評審由專家評審組進行。
專家評審組由質監機構組建,3人以上單數組成(含3人)。評審專家從質監機構建立的試驗檢測專家庫中選取,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不得進入專家評審組。
專家評審組應當獨立、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六條 專家評審組應當向質監機構出具《現場評審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考核評審意見;
(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分表;
(三)現場操作考核項目一覽表;
(四)兩份典型試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質監機構依據《現場評審報告》及檢測機構等級標準對申請人進行等級評定。
質監機構的評定結果,應當通過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評定結果向質監機構提出異議,質監機構應當及時受理、核實和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質監機構根據評定結果向申請人頒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應當為異議人保密。
省站頒發證書的同時應當報質監總站備案。
第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和《等級證書》由質監總站統一規定格式。
《等級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機構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的專業、類別、等級和項目范圍。
第十九條 《等級證書》有效期為5年。
《等級證書》期滿后擬繼續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提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條 換證的申請、復核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等級評定程序進行,并可以適當簡化。在申請等級評定時已經提交過且未發生變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一條 換證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
換證復核的重點是核查檢測機構人員、儀器設備、試驗檢測項目、場所的變動情況,試驗檢測工作的開展情況,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執行情況,違規與投訴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換證復核合格的,予以換發新的《等級證書》。不合格的,質監機構應當責令其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內不得承擔質量評定和工程驗收的試驗檢測業務。整改期滿仍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質監機構根據實際達到的試驗檢測能力條件重新作出評定,或者注銷《等級證書》。
換證復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取得《等級證書》后,可以向原發證質監機構申請增加試驗檢測項目。
經評審具備擬新增加項目的試驗檢測水平、人員、設備配備和檢測環境等條件的,質監機構應當予以增加試驗檢測項目,并在《等級證書》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質監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停業時,應當自停業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質監機構辦理《等級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質監機構依照本辦法發放《等級證書》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等級證書》遺失或者污損的,可以向原發證質監機構申請補發。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租借《等級證書》。
第三章 試驗檢測活動
第二十九條 取得《等級證書》,同時按照《計量法》的要求經過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可向社會提供試驗檢測服務。
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在《等級證書》注明的項目范圍內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可以作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評定和工程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大型水運工程項目和高速公路項目驗收的質量鑒定檢測,質監機構應當委托通過計量認證并具有甲級或者相應專項能力等級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可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承擔相應公路水運工程的試驗檢測業務,并對其試驗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應當對工地臨時試驗室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現行有效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和規程獨立開展檢測工作,不受任何干擾和影響,保證試驗檢測數據客觀、公正、準確。
第三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嚴密、完善、運行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定期檢定與校準。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樣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重視科技進步,及時更新試驗檢測儀器設備,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保證檔案齊備,原始記錄和試驗檢測報告內容必須清晰、完整、規范。
第三十七條 檢測機構在同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業主、監理、施工等多方的試驗檢測委托。
第三十八條 檢測機構依據合同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不得轉包、違規分包。
第三十九條 檢測人員應當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考試。
檢測人員考試的組織、實施由質監總站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 檢測人員分為試驗檢測工程師和試驗檢測員。
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當由試驗檢測工程師擔任。
試驗檢測報告應當由試驗檢測工程師審核、簽發。
第四十一條 檢測人員應當重視知識更新,不斷提高試驗檢測業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 檢測人員應當嚴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程序,獨立開展檢測工作,保證試驗檢測數據科學、客觀、公正,并對試驗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以上檢測機構,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銷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監督檢查制度,對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等級證書》使用的規范性,有無轉包、違規分包、超范圍承攬業務和涂改、租借《等級證書》的行為;
(二)檢測機構能力變化與評定的能力等級的符合性;
(三)原始記錄、試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是否合法有效,樣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六)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七)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試驗檢測活動的規范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八)依據職責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六條 質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檢查相關的事項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和本辦法規定的試驗檢測行為時,責令即時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 質監機構應當組織比對試驗,驗證檢測機構的能力。
質監總站不定期開展全國檢測機構的比對試驗。各省站每年年初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檢測機構年度比對試驗計劃,報質監總站備案,并于年末將比對試驗的實施情況報質監總站。
檢測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質監機構投訴或舉報違法違規的試驗檢測行為。
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活動,應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質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機構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列入違規記錄并予以公示,質監機構不再委托其承擔檢測業務。
實際能力已達不到《等級證書》能力等級的檢測機構,質監機構應當給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質監機構應當視情況注銷《等級證書》或者重新評定檢測機構等級。重新評定的等級低于原來評定等級的,檢測機構1年內不得申報升級。被注銷等級的檢測機構,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質監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結果。
第五十條 質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列入違規記錄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銷考試合格證書。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注銷考試合格證書的檢測人員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第五十一條 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試驗檢測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檢測機構和人員通過的資質評審,期滿復核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等級證書》的評定和人員考試。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12月10日公布的《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暫行規定》(交基發〔1997〕803號)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號)同時廢止。
交 通 部 文 件
交質監發[2005]547號
貫徹實施《公路水運工程試驗
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為全面貫徹實施《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第12號)(以下簡稱《檢測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試驗檢測是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控制與評判的基礎,試驗檢測數據的規范、客觀、公正、準確直接關系到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宣傳學習、貫徹落實《檢測管理辦法》,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市場秩序,鼓勵試驗檢測機構做專做強。逐步實現試驗檢測機構布局合理,結構優化,試驗檢測人員管理規范,不斷提升試驗檢測技術實力與水平。
二、等級評定工作
部質監總站和各省級交通質量監督機構應嚴格執行《檢測管理辦法》,按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標準(見附件1)及評定程序(見附件2)實施等級評定,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并加強后續監管。
三、過渡期管理
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為《檢測管理辦法》實施的2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對試驗檢測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自《檢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檢測機構能力等級申報(含增項、換證)以及試驗檢測人員考試一律按《檢測管理辦法》進行。
(二)試驗檢測機構現有的資質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內仍有效,在有效期滿時應按照《檢測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進行《等級證書》評定。過渡期內試驗檢測機構新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三)現有的檢測人員資格證書至2007年11月30日2年內有效,到期后檢測人員應重新參加考試。
請各省級交通質量監督機構遵照執行,做好各項銜接工作,防止出現管理上脫節。實施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部質監總站反饋。
附件:1.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標準
2.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程序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題詞: 貫徹 公路 水運 辦法 通知
抄 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道路、水運)工程質監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路建設質監站、上海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天津港港務工程質量監督站、長江航務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試行)的通知
質監辦字[2005]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道路、水運)工程質監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路建設質監站、上海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天津港港務工程質量監督站、長江航務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第12號),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工作,質監總站制定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第12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管理,提高試驗檢測人員的素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2個專業,設試驗檢測工程師(以下簡稱檢測工程師)和試驗檢測員(以下簡稱檢測員)2個等級;公路檢測工程師分為道路專業、橋梁隧道專業和交通工程專業3類,檢測員分為道橋專業和交通工程專業2類;水運檢測工程師分為材料專業、結構專業2類,檢測員分為材料專業、結構專業2類。
第三條 檢測人員應當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荚嚭细裾?,可上崗從事相應的試驗檢測工作。
第四條 質監總站為考試工作的組織和監管部門,負責:
(一)確定考試大綱,建設和管理考試題庫;
(二)指導監督各省的考試工作;
(三)確定考試合格分數線,組織對檢測工程師的考卷評判;
(四)核發檢測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
(五)制定有關考試工作管理規定并監督落實。
第五條 各省級質監機構(以下簡稱省站)為本行政區域內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考試計劃,報質監總站核備;
(二)發布考試通知,組織報考、審查報考者資格;
(三)組織考試,負責監考,承擔相應考務工作;
(四)組織對檢測員的考卷評判;
(五)核發檢測員考試合格證書;
(六)建立并維護考試合格檢測人員的管理數據庫。
第二章 考試科目與方式
第六條 公路檢測工程師考試科目為:路橋基礎、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橋基礎內容包括:土工試驗、材料試驗、幾何線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機電)。
路基路面內容包括:瀝青及瀝青混合料、無機結合穩定材料、路基路面現場檢測。
橋梁隧道內容包括:結構混凝土、樁基、地基基礎、橋梁隧道結構及構件檢測。
交通工程內容包括:交通安全設施、機電工程。
(一)路橋基礎+路基路面考試合格者為道路專業檢測工程師。
(二)路橋基礎+橋梁隧道考試合格者為橋梁隧道專業檢測工程師。
(三)交通工程考試合格者為交通工程專業檢測工程師。
第七條 公路檢測員考試科目為:材料試驗、工程檢測和交通工程。
材料試驗內容包括:土工試驗、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檢測內容包括:路基路面、橋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機電)、幾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內容包括:交通安全設施、機電工程。
(一)材料試驗+工程檢測考試合格者為道橋專業檢測員。
(二)交通工程考試合格者為交通工程專業檢測員。
第八條 水運檢測工程師考試科目為:公共基礎、材料專業和結構專業。
公共基礎內容包括:數理統計、計量、質量體系、法規。
材料專業內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結構專業內容包括:地基基礎、樁基、結構檢測。
(一)公共基礎+材料專業考試合格者為材料專業檢測工程師。
(二)公共基礎+結構專業考試合格者為結構專業檢測工程師。
第九條 水運檢測員考試科目為:公共基礎、材料專業和結構專業。
公共基礎內容包括:數理統計、計量、質量體系、法規。
材料專業內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結構專業內容包括:地基基礎、樁基、結構檢測。
(一)公共基礎+材料專業考試合格者為材料專業檢測員。
(二)公共基礎+結構專業考試合格者為結構專業檢測員。
第十條 考試內容包括基礎知識和實際操作。
基礎知識考試方式原則上實行計算機考試,使用質監總站建立的專用程序,從統一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組成試卷。
考試組織單位應按考生數量配備計算機(每人一臺),并在考前進行測試,保證計算機在考試過程中正常運行。
對確實不具備機考條件的地區,可向質監總站提出申請,經確認后可使用紙質(A、B)試卷,人工閱卷。
實際操作考試采用筆試或現場操作的形式,具體考試形式由省站確定,并向質監總站報備。筆試考題和現場操作項目在質監總站確定的操作考試題庫中選定。
每個考生可報考多個專業,單科考試成績可保留2年內有效。
第三章 報名及考試
第十一條 申請考試的試驗檢測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試驗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試驗檢測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工作經歷,或具有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可申請試驗檢測員考試;
(四)取得中級或相當于中級(含高級技師)以上工程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有1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歷,可申請試驗檢測工程師考試。
第十二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申請考試者同時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申請表;
(二)本人學歷、職稱、身份證原件及相應復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標準證件照片2張。
申請者對個人材料真實性負責。申請表須經其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審核單位對材料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考試者或所在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材料報所屬省站進行審查。省站對原件審核后予以退回??荚囐Y格審查實行審查人負責制。
第十四條 各省站根據當地報名情況擬定考試計劃??荚囉媱澫蛸|監總站報備,核準后,由省站統一組織集中考試。
各省站須嚴格執行考試有關規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學地組織考試;監考人員要恪盡職守,嚴格執行監考守則??忌仨氉袷乜紙黾o律。
第十五條 開考前監考人員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場紀律。發現作弊、替考、違反考試紀律等違規現象要及時制止,并在監考記錄單上如實記錄。
考試作弊、替考、擾亂考場秩序、提供假資料者取消考試資格,1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各考點主考應如實填寫考試信息,由省站簽章認可后及時報質監總站。各省站應對考試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檢測人員證書
第十七條 檢測工程師考試結束后,由省站將考試信息報送質監總站,質監總站核準后組織評分,并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公路水運工程檢測工程師證書》。
檢測工程師證書編號原則為:
公路:(公路)檢師+五位數本系列總序號+D(道路)或Q(橋隧)或J(交通工程) +年號(后2位)
水運:(水運)檢師+五位數本系列總序號+C(材料)或J(結構)+年號(后2位)
第十八條 檢測員考試結束后,由各省站組織評分,并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公路水運工程檢測員證書》。
檢測員證書編號原則為:
公路:(公路)檢員+年號(后2位)+D(道橋)或J(交通工程) +(所在地簡稱)+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數總序號
水運:(水運)檢員+年號(后2位)+C(材料)或J(結構)+(所在地簡稱)+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數總序號
第十九條 檢測人員證書由質監總站統一格式。
第二十條 獲得檢測人員證書者,由各省站納入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檢測人員證書是從事檢測工作的崗位證書,不得偽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條 檢測人員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有效期內,檢測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內容和時間由質監總站制定。
檢測人員證書到期,發證部門應對其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及業績信譽記錄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應的質監機構在證書上加蓋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視情況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12號)第五十條執行。檢測人員在整改期間不得從事試驗檢測業務。
關于公路水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工作的補充通知
質監綜函[2006]3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目前各省要求參加公路水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人員較多的現狀和需求,對近期試驗檢測人員考試工作做以下補充決定: 1.因網絡環境存在不穩定因素,對報名參加考試人數較多的省區,采用系統隨機抽題組卷,紙質答卷的考試方式。 2.檢測員報名與考試系統將轉至各省站,由各省站自行負責組織檢測員的考試及閱卷工作,閱卷程序見附件。 3.各省可組織對符合換發檢測工程師證的人員資料及名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及證明材料復印件(身份證、檢測工程師證、檢測工作簡歷及證明、高級工程師證)報總站。對持2003年8月12日以前省交通廳審批核發的試驗檢測員證,且已具有工程師職稱的檢測人員可直接換發檢測員證。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 檢測員實操題閱卷程序
鑒于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的公平、公正及對試題庫保密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操題閱卷程序,請各省站參照執行。 1.檢測員機考題庫、考試系統及實操題標準答案均屬機密文件,各省站須指派專人(不得超過2人)負責保管,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拷貝、復印、拍照及查閱等。如發生試題及答案泄露事故,省站負管理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其他相關責任,具體保管人視后果的嚴重程度應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2.各省應建立試驗檢測專家庫,每次考試的閱卷專家應由省專家庫抽取產生。閱卷前應與抽取的專家簽訂保密協議。 3.閱卷方式為集中閱卷,試卷及答案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帶離閱卷場所。 4.閱卷完成后各閱卷專家應交換抽查進行復核,最終成績由省站工作人員負責錄入匯總。 |
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
質監綜字[2006]8號
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
考試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道路、水運)工程質監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路建設質監站,上海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天津港港務工程質量監督站,長江航務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將于5月份啟動,為規范考試工作,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第12號)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試行)》(質監辦字[2005]71號),特制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主題詞:印發 公路 水運 實施方案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
考試實施方案
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第12號)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試行)》(質監辦字[2005]71號),為保證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工作原則
一、各省級交通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站)為本行政區域內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每個省級行政區域為一個考區,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各考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組織2次以上考試,每名考生每年相同科目的報考次數不得多于2次。
二、考試由機考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組成。機考部分采用遠程在線隨機抽題組卷、機上答題的方式,每場次考試人員宜控制在200人以內。實操部分考試目前以在計算機上隨機抽題、紙上筆答的形式為主,有條件的地區可將筆答改為現場實際操作的形式。
三、卷面分數按機考100分,實操50分設置,基礎科目總分100分,專業科目總分150分。實操低于一定分數時即使總分達到要求也不予通過。
四、檢測工程師考試由部總站統一組織管理,各省站具體實施;檢測員考試由總站統一建設試題庫,統一分數線,由各省站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
五、根據考試結果,部總站(或省站)以文件形式公布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并頒發統一格式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師證書》(或《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員證書》),單科考試合格成績2年內有效。
六、大學??萍耙陨袭厴I生可直接報名參加檢測員考試;持2003年8月12日(以《關于公布已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監管措施的通知》(交體法發[2003]322號)2003年8月12日發布時間為界)以前各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核發的檢測工程師證且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累計10年以上,年齡超過45歲者可在2007年11月30日以前直接申請換發新的檢測工程師證;從事試驗檢測工作兩年以上且具有高級職稱的可免試基礎科目。
七、試驗檢測人員上崗必須以《公路水運工程檢測工程師證書》或《公路水運工程檢測員證書》為資格條件??傉静辉僦付ㄈ魏卧囼灆z測培訓單位,各院校及其他單位自行組織的培訓班屬市場行為。各省站根據考生需求組織的考前培訓班必須本著自愿參加的原則,不得以培訓作為參加考試的必要條件。
八、考試費用由各省根據具體情況按量出為入的原則收取,??顚S?,并提取一定費用作為題庫的維護和閱卷等日常支出。
第二章 考試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信息統計
省站負責統計本省(區、市)內已取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名稱及等級,并以excel電子表格形式發至部總站郵箱(bgs@jtbzjz.net),由部總站將其導入報名系統。
二、考試報名
1、省站根據準備情況將計劃的考試時間及確定的報名時間以郵件形式向部總站報備,并負責通過網站等方式提前15天(包括節假日)發布考試公告,告知潛在的應考者及相關單位。通知內容包括報考條件、考試方式、報名時間,受理報名的單位及其地址、電話以及考場所在的城市和考生需要周知的其他事宜;
2、報考者原則上在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報考,由于工程等特殊原因也可跨省報考;
3、報考者須符合《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試行)》中第十一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4、考試實行網上報名方式。部總站依據各省確定的報名時間開通網上報名程序,報名時間為10個工作日,由考生本人登陸部總站網站(http://zjz.moc.gov.cn),按規定如實、準確登錄本人報考信息,確認無誤后打印報名表??忌缘男彰仨毢蜕矸葑C一致,所設置的密碼為考生進入、修改個人資料、登錄考試及查詢考試成績的唯一憑據,考生務必妥善保管,遺失將無法參加考試。
三、考試資格審查
1、報考者持打印的報名表由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報名表、身份證、職稱證、畢業證原件及所有復印件1套,近期小兩寸標準證件彩色照片4張一起提交省報名點審查;
2、省站負責審查報考者的全部報考材料,并實行考試資格審查人負責制。審查核對全部證件原件后將報名表原件及身份證、職稱證、畢業證復印件及照片留存。照片1張用于報名表,2張用于準考證,1張背書報考者姓名用于考試合格證書;
3、人員資格審查以職稱證和畢業年限(檢測工程師須本科畢業5年以上)同時控制,必要時查詢其真偽性;
4、報考材料通過審查的視為報名有效,準予考試。對于經審查不符合報考條件的,省站應及時告知報名者。僅在網上登錄但未報送材料或審查不合格者報名無效。報名材料經審查完成后不得修改,統一留省站保存2年備查;
5、考前省站須將該次所有通過審查的報考人員的資料復印件帶到考點,由部總站巡考人員抽查不少于20%的資料,抽查出1份不符合資格的考生再增加5%的抽查率,巡考人員負責填寫考生資格抽查報告單。不符合資格的考生不準許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資格考生占比例較高的省,部總站將視情況對其進行延緩或停止組織考試等處理。
四、準考證發放
1、報名工作結束后,省站將審查通過的人員名單報部總站。部總站將考生資料導入考試系統,協調確定考試時間及考生座序,并在正式考試15個工作日前反饋給省站。省站應提前10個工作日完成準考證的打印和發放;
2、準考證正面內容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證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準考證號、報考專業、考點、考場號、座位號、各科目考試時間,背面為考試紀律,式樣在總站網站上可直接下載打印;
3、準考證號按下列內容由系統自動生成:省份代碼+資格代碼+考試年份+1位數考試次數+1位數考試科目+3位數流水號,如:18s200621071,18表示湖南省,s表示工程師(y表示檢測員),2006表示2006年,2表示當年第二次考試,1表示考試科目為路橋基礎,071為流水號。
五、考試及監考
1、省站應嚴格執行考試有關的規章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考及考場管理工作,公平、公正、科學的組織考試;
2、考場由省站根據考試機房條件選擇確定,并在考前做好系統調試,考場計算機橫向及前后間隔不少于1米??荚嚨攸c位置示意圖及乘(行)車示意圖應提前告知考生,具體考場應設置明顯的指路示牌;
3、監考人員原則上按每30~50名考生安排兩位監考人員,對監考人員的要求應符合人事部相關文件規定,掛牌上崗。監考人員應實行回避制度,考前抽簽確定本場監考的考場號;
4、省站考前應對所有監考人員進行監考教育和培訓,明確監考人員職責須知、考場紀律、違規情況的處理程序、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并對機考登錄與答題、實操題的試卷密封等進行培訓;
5、監考人員應嚴格執行監考守則,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對考場違規行為應及時發現,嚴肅處理,并記錄在案。作弊考生當場考試的成績作廢,1年內不得再次報考;
6、考試過程中,省站應安排專人巡考。同時部總站對每個考點派1~2名人員進行巡考;
7、所有與考試管理相關的單位和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好保密工作,任何監考、巡考人員及考生不得抄錄試題內容,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
六、考試信息報送
考試結束后,各考場監考人員填寫考試信息表并簽字。實操題試卷(試卷式樣可在總站網站下載)須現場密封并貼密封條,監考人員應在密封條上簽字。檢測工程師實操試卷及考試信息表由省站簽章認可后及時報送部總站,成績匯總后,由部總站將成績導入試驗檢測人員管理系統。